法律依據: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規範治理超載超限專項行動相關執法工作的通知第三條公路超載檢測站執法人員指導卸載車輛再次接受檢測。對經復檢後已按規定消除違法狀態的車輛,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將打印兩張檢測單(稱重單),由駕駛員簽字確認。對未按規定徹底消除違法狀態的車輛,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應當責令並監督其繼續消除違法狀態,直至完全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