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返本或者變相返本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四十二條開發商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開發商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