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無權貼罰單。車輛違章屬於交警部門的處罰。城管有權處理占道行駛的車輛,但無權對違法停車進行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停放或者臨時停放的,交通警察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首先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