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給出了壹個與霍布斯截然不同的統治權力的圖景。霍布斯的主權是絕對的。雖然洛克同意必須有壹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但他小心翼翼地將這種權力放在立法者手中,並強調壹切目的都是為了大多數人。他強調了權力劃分的重要性,主要是為了確保那些執行法律的人不參與法律的制定。這種分權壹直是西方議會民主的重要特征之壹。他認為國家有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在這三種權力中,洛克強調:“立法權必須是最高權力,任何社會成員或社會任何部分的其他壹切權力都是從它那裏獲得的,都屬於它。”至於被執行人,應視為國家的象征、代表或代表,是被賦予法律權力的公仆;如果他自己違反了法律,他就沒有被服從的權利。洛克強調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人民是最高的法官。如果政府實行有害於人民福利的暴政,人民有權反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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