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給交通部門)
3.船舶相關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安全配員等。)(由海事部門處理)
4.衛生許可證(如郵輪涉及餐飲,需衛生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安全監督管理規則》第六條建立健全船舶安全和防汙染監督檢查制度,保證船舶及其設備的有效維護,為船舶配備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船舶營運過程中,船公司應當履行安全管理和防汙染的主體責任,確保船舶適航或者可拖航,按規定做好貨物的配載隔離,對旅客進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