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律師朋友說的有壹部分是對的。履行合同會破壞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履行(交付、支付)只是壹種行為,並沒有明確的改變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這也是它為什麽是事實行為的原因。就好像合同就是規則,當事人只是遵守規則。
與之相對應的是民事法律行為,必須要求行為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比如壹個合同的訂立,其中意思表示的要件是意圖、效果和表示行為。比如說,首先我要和妳簽約,我必須向妳發出要約,妳同意簽約,那我就必須做出承諾。這就是意義的表達。
這是我的理解,期待更權威的回答。
上一篇:兼職工作和全職工作的法律區別下一篇:寧波良友裝飾不給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