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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主體是誰?

根據憲法規定,計劃生育義務的主體是育齡公民。根據憲法第49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壹項基本義務。

根據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根據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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