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五十二條違反規定將案卷或者其他訴訟材料轉借給他人的,給予警告;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八十八條因玩忽職守造成案卷材料或者證據材料毀損、滅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