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三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第四十壹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