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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對律師違法行為的處罰

法律主觀性:

律師的下列行為是違法的: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3.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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