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律師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用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告知委托人法律事實,使委托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以表達自己的意思”。其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示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為撰寫法律文書,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符合法律咨詢規則和法律文書的樣式、格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