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古代是“訴訟人”,就是幫人去“衙門”打官司的人。熟悉如何打官司的程序,會寫“狀子”。僅此而已。
在目前的實際情況下,律師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律師無權幹涉法官的任何決定,所以法官從不考慮律師的存在。
請律師的目的是妳不去打官司,他去。他所謂的見面,就是他知道流程。這要花很多錢。
另壹方面,律師也不是壹無是處。法律還是給了律師壹些特殊的權利,雖然不多,但是聊勝於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