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權調查取證,但需要根據案件需要進行。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開展執業活動過程中享有的調查權。調查取證的範圍包括證據調查、知識產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去向調查等。
法律客觀性:
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