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壹條申請房屋登記,由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註冊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部門確認與原件壹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