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只有公安、國安、法院、監獄等國家授權的國家機關,才有權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搜查。
壹般來說,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人身限制和搜身,都是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實施的行為。但無論是對公民的人身限制還是搜身,都必須出示相關的審批手續,如拘留證、逮捕證、傳票、搜查證等。(緊急情況除外)。
但是對於保安來說,是不允許限制別人,搜身的。但“絞擰”不能稱為限制公民個人身份,而是法律提倡的行為。
保安在我們司法中不是壹個組織,但是我們的法律賦予普通公民“扣押”罪犯的權利,所以即使我們只是普通人,看到有人偷竊也可以“扣押”,所以保安在壹定情況下可能會限制他人的行動,但是搜身是絕對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