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條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獨立從事律師業務,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或者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從事業務。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