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是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屬於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組織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監督管理。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2008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創辦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