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三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市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確保公路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六條國家采取依法征稅的方式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公路養護和改建。
第三十七條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路養護所需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勞動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為公路建設、養護提供服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