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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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5438+2月31之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具有高中(中專、中專、職高)以上文化程度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部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2月1前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征集服現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可以延期。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