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刑偵階段的大量證據還處於收集階段,沒有固定下來。這時候如果律師參與調查,公安機關就可能處於被動局面,比如串通或者幫助毀滅證據。所以法律只是提供壹些建議或者申請取保候審。至於案卷中的材料,將不允許律師接觸。畢竟律師在人們眼裏是為犯罪嫌疑人服務的,不能保證每個律師都按規矩辦事,所以對措辭和權力進行限制是合理的,因為律師屬於社會工作者,雖然歸律協和司法局管理,但是相對來說,沒有太多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