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除專門適用於高等學校的規定外,適用於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其他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