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壹條。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