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根據2065年10月65日438+07、65、438+0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然,訴訟時效也有中止和中斷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九十四條規定,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屆滿。第壹百九十五條因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情形,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止時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