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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檢察院需要簽署哪些文件?

法律解析: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時,需要當事人簽字的文書壹般有:訊問筆錄、書面意見、不起訴決定書。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包括:

1,歸檔文件;

2.破案文書;

3、強制措施;

4.通緝令;

5、延長羈押期限的證明文件;

6、調查文件的終結;

7.補充調查和復議;

8.審查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二)認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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