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歸檔文件;
2.破案文書;
3、強制措施;
4.通緝令;
5、延長羈押期限的證明文件;
6、調查文件的終結;
7.補充調查和復議;
8.審查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二)認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