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購房定金壹般由雙方協商,但不能超過總房價的20%。如果押金多交,多交的部分不具有押金的效力。在實際的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定金支付的多少也各有利弊。交的定金越多,賣方違約時損失越多,但賣方違約時獲得的賠償越多,反之亦然。具體的押金數額也要根據實際需求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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