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要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以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接受買受人定金的。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看看能不能找出房屋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原因,比如限購政策,不能歸咎於雙方,否則對方可以不退定金。補充:那妳可以和對方協商壹下,看能不能被第三方買走,請中介幫妳談壹談,讓各方利益都不受到損害,應該可以嘗試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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