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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的法律定義

兒童的法律定義是,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兒童:

《兒童權利國際公約》將兒童定義為65-438+08歲以下的任何人。1991 65438+2月29日,第七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並與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和個人壹起,將這壹公約規定的義務從純粹的意向宣言變為改善中國所有兒童生活的具體行動計劃。《兒童權利公約》於4月1992日在中國生效。《兒童權利公約》於10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1989 165438+通過,是歷史上得到最廣泛承認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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