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買賣雙方自願簽訂合同,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實際使用、管理房屋,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但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當認定買賣關系有效,但應當辦理房屋買賣手續。
《民法典》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