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應當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分開。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現實中有些城市道路設計問題,沒有非機動車道,只能靠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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