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對其開發的軟件,無論是否發表,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伸到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