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森林法》第十八條,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於滑雪場用地規劃和建設的法律規定不完善,滑雪場經營者法律意識不足,滑雪井噴發展的背後是滑雪場開發建設和經營面臨的巨大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