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第五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對其開發的軟件,無論是否發表,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第六條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包括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和數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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