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所以,對於消費者來說,可以要求銷售商和廠家承擔責任。具體的責任分擔是由銷售商和制造商根據產品問題或銷售問題來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