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作廢的道路客運許可證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