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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後,買方拒絕過戶水電。

賣房過戶水電賬戶名下是不動產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協助義務),應當及時履行。如果未及時履行造成嚴重損害,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並要求實際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 1實施)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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