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查驗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