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二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雙方協商可以保留原姓。
第壹百壹十三條有本法第壹部分規定的情形或者違反本部分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收養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壹百壹十四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和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