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沒票據交由相關部門統壹處理。
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監督銷毀,並制作銷毀記錄。
處理物品時,應列出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