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壹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