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庭,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他們可能需要簽署壹份保證書。保函應包含真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在保函上簽字或蓋章。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出庭、拒絕接受訊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所要證明的事實缺乏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