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個人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書。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犬只登記,領取犬只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將獲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衛生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年檢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由公安機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