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並處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