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安全法》第148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