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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清算的合夥糾紛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未了結合夥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原告和被告對合夥財產沒有進行清算,即沒有明確的支付數額,債權債務關系也沒有最終確認。因此,訴訟時效尚未開始,原告完全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清算、分割合夥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6條。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合夥。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合夥期限不確定。合夥人可以隨時終止無限期合夥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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