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嫖娼行為的證據通常包括言詞證據和其他證據。言詞證據包括嫖娼人員的陳述和辦案民警的抓捕記錄,特別是辦案民警的現場證言。實踐中經常發生行為人自稱戀愛,否認賣淫,但辦案人員可以通過事後訊問判斷雙方陳述的真實性。其他證據主要是指留在現場證明發生性關系的物證,以及證明存在金錢或財物交易的相關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嫖娼被拘留的人,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外,在相關行業要求和道德標準方面,也需要承擔不良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