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審判”又稱“媒體審判”,原本是西方新聞傳播法中的壹個概念,指新聞媒體在報道正在審理的案件時,超出法律規定,影響審判的獨立公正,侵犯人權。這種現象大多發生在刑事案件報道中。壹些國家通過法律或新聞職業規範來制止和防止這種行為。
媒體試用的原因:
新聞媒體對新聞的監督權不是無限的,需要壹套“體制外的制度”來約束新聞媒體的監督行為。目前,我國《新聞法》尚未頒布,各種法律法規對新聞媒體監督的規定不夠明確。另外,因為國內新聞媒體整體處於轉型階段。
其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不夠明確。對於壹些跨職能領域,主管部門還缺乏相應的聯動管理機制。因此,新聞監督行為約束機制的缺失是新聞監督行為與新聞審判頻繁混淆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