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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員井下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時限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21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每三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工作10年以上,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其所在單位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將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時間延長至每6年1次。該文件的專項工作目錄包括煤礦安全檢查工作,其對應人員為煤礦安全員。所以只要是特殊工種,要求都是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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