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和應急救援程序及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壹)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需要修改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