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壹條* * *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安全生產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止生產,調整合格人員配置後,方可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