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或海商法系。它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在英國產生,然後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
18世紀至19世紀,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最終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壹。兩者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差異。
美國,雙軌制法院組織。美國有兩套法院組織體系:聯邦法院組織體系和州法院組織體系。